2017年7月23日 星期日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 [美]Michael Sandel

1.「亞里斯多德教導我們,公正意味著給人們所應得的.為了決定誰應得什麼,我們不得不決定哪些德性值得尊敬和獎賞.亞里斯多德堅持認為,如果不首先反思哪種是人們最想要的生活方式,我們就不能弄明白什麼是公正的憲法.對他而言,法律不可能中立於良善生活各種問題.與此相對,現代政治哲學家們18世紀的伊曼紐康德(Immanuel Kant)到20世紀的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認為,那界定我們各種權力的公正原則,應當不依賴於任何特殊的德性觀念或最佳生活方式的觀念.相反的,一個公正的社會應當尊重每個人選擇他自己的關於良善生活的自由.」


2.書中有一章提到同性婚姻的議題,在思考這個問題之前,他要我們嘗試著能不能不涉及婚姻的目的,以及同性戀的道德狀態來思考國家是否應當認可同性婚姻?有些人說可以,並且他們是自由主義為同性婚姻辯護,也就是一個人不管是支持或是反對同性戀關係,他都應該自由地選擇自己的婚姻伴侶:允許異性結婚而不允許同性結婚,就是對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的歧視,並否認了他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許多反對同性婚姻者的論述是,政府如果認可同性婚姻,就會像亞里斯多德的想法一樣,代表著政府認可同性戀,其背後會有不可避免的道德問題.


其實國家的婚姻政策可以有三個選擇:1.只認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的婚姻.2.認可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3.不認可任何形式的婚姻,而將這一職責留給私人性的組織.


其中我覺得最有趣的是第三點,如果婚姻關係不需要政府承認,那麼無論是同性婚姻或是異性婚姻都不再需要法官或是公民介入任何關於道德和宗教的爭論了,公民們也不在陷入討論婚姻的目的以及男女同性戀們能否實現這個目的的爭論之中.


3.這本書引用了2003Massachusetts 最高法院Margaret Marshall 的一個判決“Hillary Goodridge v.s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來闡述同性婚姻的觀點.Margaret Marshall認識到關於同性婚姻的問題將會引起一連串道德及宗教的分歧,而她認為法庭不該在這場爭論當中表達立場,她在判決中提到“'Our obligation is to define the liberty of all, not to mandate our own moral code.”(我們的責任是界定全體人們的自由,而不是強制執行我們自己的道德規範),她也提到如果政府可以阻止一個人自由地選擇另外一個人,並與之分享一種排外性地承諾,那麽選擇是否結婚以及與誰結婚的自由就會變得很空洞,因為會受到政府干涉.


但是,意志自由以及選擇自由並不足以為同性婚姻的權利做辯護,如果政府想要在自願的親密關係的「道德價值」問題上保持中立,那麼政府就沒有理由把婚姻限制在兩個人之間,照這個邏輯,同意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同樣也是可行的,事實上如果政府真的很想保持中立,那麼應該考慮脫離認可婚姻這項事務.


不過同性婚姻最大的爭執,並不是著眼於自由選擇上,而是同性結合是否值得尊重以及能不能得到社會的認可,以及他們是否實現婚姻這項社會制度的目的,用亞里斯多德的邏輯來看,就是這個婚姻是不是應得的?不是值得鼓勵的?它其實就是一種社會認可.


Margret Marshall法官又是怎麼看的呢?


他沒有想要政府廢除婚姻制度,她反而是將婚姻視為人類共同體當中最有益也最珍貴的制度之一,如果政府取消認可婚姻,將會取消一項極為重要的組織原則.一個公民的婚姻會有三個參與者,兩個願意的配偶和一個同意的政府.公民的婚姻是對另一個人的一種深層次的個人承諾,同時也是種對相互關係、友情、性行爲、忠誠和家庭這類理想的高度慶祝,那既然婚姻是要得到慶祝的,那究竟是要慶祝什麼?或是要對什麼樣的事情表示敬意?


這個問題問的其實就是在問婚姻的目的.


我們在許多婚禮上幾乎百分之九十九會聽到「早生貴子」,這也是許多反對同性婚姻者的主張,同性婚姻不能繁衍後代,所以他們沒有結婚的權利,這種目的論的論證路線,是反對同性婚姻的核心理由.Margret的觀點則表示現行婚姻也並未要求異性戀男女得先證明自己有孕育孩子的能力和意圖,公民婚姻需要的是排外性以及永久性的承諾,而非生養孩子.同時Margret在同性婚姻的道德價值上市給予等同於異性戀者相同的評價,他認為兩者是同樣值得尊重的,當然反對同性戀者並不是這麼認為.


在同性婚姻這件事上的爭執,是不能基於自由選擇的觀念,我們不得不用目的論來思考,甚至我們必須考慮其所推崇頌揚的價值,這是支持同性婚姻和反對同性婚姻兩個觀點的底層歧見.


4.同性婚姻不過是這本書的十個章節當中的其中一段,這本書每個章節都很值得反覆思考,作者領導我們從帶有目的論的功利主義出發去思考公正,再用自由主義的觀點出發去思考公正,最後又從德性與共同善的觀點去思考公正,非常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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